实施了将近三年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终于要转正了。
4 月 2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 12 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与《试行办法》相比,针对性更为突出,也更具有操作性。从适用范围,到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审查流程等,都有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但无论是《试行办法》还是《审查办法》,审查对象均是网络产品和服务,这一点没有变化。审查的原因均是采购了特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因此给网络和信息系统带来“脆弱性”,这一点也没有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的是如何看待上述“脆弱性”的标尺。“试行办法”第一条提出:安全审查的目标是“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因此审查聚焦于产品和服务本身的脆弱性。而在“审查办法”中,安全审查的目标改成了“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将审查着眼于产品和服务在供应链安全方面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带来的安全风险。
关键要点有哪些?
审查什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图自:网信中国
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谁需要申报
满足 2 个条件的网络运营者在采购产品和服务需要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注:根据《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都包含在内。
什么时候申报
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进行申报;
如在签署合同后申报,需要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须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
向谁申报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任务。
申报要多久
图自:网信中国
一般情况下,会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 个工作日,即 60 个工作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 45 个工作日或者更长。
注: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没有申报的后果
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
图自:网信中国
存在以上 2 种情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
申报过程中,保障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也就是说,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会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如果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选择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国外产品和服务不受额外限制。
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业内专家怎么看?
那么,审查办法的施行有何意义,会对整个网络安全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雷锋网也就此询问了一些专家的意见。
在他们看来,审查办法施行对于安全企业的最大意义在于合规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合则生,不合则亡。
首先,就审查办法的意义,一位不愿具名的网络安全专家 L 表示:
第一,《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实施的核心在于保障国家安全,与《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关键基础设施”,也就是新的审查更为广泛。
第二,网络世界的安全威胁已经能够对物理空间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美国之所以这两年极力打压华为,特别是华为的 5G ,也是出于美国的国家安全考虑。这几年针对各国核电站、水利系统、石油石化工程、电力系统的攻击,其实都是由于相关网络设备、IT 设备等关键基础设施存在安全漏洞,而被外界有可乘之机,所以在网络战威胁严峻的当下,非常迫切需要展开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对于网络安全产业这是一个新的机遇,但同时这也是一个双刃剑,因为网络安全产品其实在某些场景环境下也属于“关键基础设施”,由于网络安全设备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
所以网络安全企业需要吃透《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更详尽的落地审查办法、标准、技术、产品等。
另外,也要做好自身产品的网络安全审查,警惕国内网络安全产品自身隐患而导致国家网络安全防线建设暗藏可能诱发溃坝的“蚁穴”。
其次,就审查办法是否是反制美方的手段这一说辞,多位业内人士都表示要客观看待,要正确意识到审查办法的施行是为了让企业更为合规,至于是否能反制美方,还需中国企业自强。
此外,雷锋网也了解到,关于此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数据法盟主理人何渊曾在公益直播课上表达了更为客观的观点。
在他看来,中国不仅不会非法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而且还会加快“全球化”的进程。这是因为“逆全球化”并不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涉及的三个关键词分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和供应链安全,这与 2017 年版本相比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深刻标表明了监管层将坚定地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来维护中国的国家网络安全。具体阐述如下:
其一:聚焦点从“重要网络和服务”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其二:立法目的从“自主的安全可控”到“供应链的安全”。
其三:审查重点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到仅聚焦“国家安全”。
其四:对外开放依然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只是全球化的方向会有所变化,不再仅仅聚焦美国和欧盟,而会把重点聚焦在一带一路国家、海上丝绸之路国家以及非洲等发展中国家。
总的来说,《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发布实施,将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持续发挥关键作用。
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